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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9-07-05 1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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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73003003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53627751P40173003003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根据《渔业法》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结果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 结果样本: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jpg 办理结果类型: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支持预约办理。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 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提出申请: 1)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4)符合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窗口申报。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批准文书或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取证。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网上申报。 2.受理。工作人员接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批准文书或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取证。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 3.特殊环节: 无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2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公安机关 无 2 原《渔业捕捞许可证》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1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海洋渔业部门 无 【样表】 3 《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2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海洋渔业部门 无 【样表】 4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2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海洋渔业部门 无 【样表】 5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2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无 【样表】【空表】 6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2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海洋渔业部门 无 【样表】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9-2968307、0759-3392230 窗口咨询: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inquire 政务微博及网址:无 微信号:无 电子邮件咨询:13828206308@126.com 信函咨询邮寄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邮政编码:524076 2.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759-2968336、0759-12345 窗口投诉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电子邮件投诉:13828206308@126.com 网上投诉: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complain 信函投诉: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4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六、窗口办理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电话:0759-3392230;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5、10、11、12、38路公交车在开发区财政局站下车;乘16、31路公交车在开发区管委会站下车。。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 窗口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 窗口电话:0759-2968307;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东海岛专线车东海大厦站下车。 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依据文号:2013年修正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1986-07-01 条款内容: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 依据文号:1987年 条款号:第十五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 实施日期:1987-10-20 条款内容: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依据文号:粤府令第248号 条款号:广东省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8-01-08 条款内容: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1.委托沿海地级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颁布机关:农业部 实施日期:2002-12-01 条款内容: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其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二十条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依据文号:粤府令第241号 条款号: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7-06-16 条款内容: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委托广州、深圳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设立依据6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依据文号:2015年修正 条款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3-09-01 条款内容: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新造、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   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九、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义务: 申请人应按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十、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2968906、0759-3391189 行政复议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1005室、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613室(法制科) 行政复议网址:http://www.zetdz.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8219911 行政诉讼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38号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kf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