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审核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9-07-05 17:09:23
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 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2019年05月16日发布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审核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32009003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53627751P40132009003 数量限制:本事项有数量限制。数量限制情况说明: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广东省年度林地定额限制。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结果名称: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结果样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jpg 办理结果类型:实施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支持预约办理。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一次办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 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现场核查及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网上申报。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现场核查及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 3.特殊环节: 无 四、申请材料 新办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无 2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申请人 来源说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身份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单位的资质证书) 无 3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申请人 无 4 使用林地申请表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4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报国家审核的项目需一式五份 【样表】【空表】 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或者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延期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出具 无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9-2968305,0759-3392230 窗口咨询: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5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林业科、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inquire 政务微博及网址:无 微信号:无 电子邮件咨询:13828206308@126.com 信函咨询邮寄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5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林业科;邮政编码:524076 2.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759-2968336、0759-12345 窗口投诉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5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林业科、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电子邮件投诉:13828206308@126.com 网上投诉: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complain 信函投诉: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4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六、窗口办理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林业科; 窗口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5室; 窗口电话:0759-2968305;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9点-12:00点,下午2:30点-5:00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东海岛专线车东海大厦站下车。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电话:0759-3392230;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点-12:00点,下午2:30点-5:30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5、10、11、12、38路公交车在开发区财政局站下车;乘16、31路公交车在开发区管委会站下车。。 七、事项收费 1、收费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 1、收费依据:。 1、收费标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 1、减免收费的情形: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条 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 实施日期:2015-05-01 条款内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依据文号:2009年修改 条款号:第十八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1985-01-01 条款内容: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条款号:第十六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00-01-29 条款内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依据文号:省政府令第241号 条款号:附件第82项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7-06-16 条款内容: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两市发展需要,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经济管理领域12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其中,行政许可8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职权27项。44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80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调整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广州、深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防控,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积极稳妥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要与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省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委托实施事项,省、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事项下放或委托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及责任等。涉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及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变更事宜,由省法制办会省直有关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自交接之日起,由广州、深圳市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省直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编办备案。 二、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在移交行政职权事项时,要制定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广州、深圳市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省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上下左右衔接,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出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三、依法做好实施工作。广州、深圳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市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问责。广州、深圳市相关承接部门在交接过程中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要不断深化改革,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效果的,可探索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放宽相关行政许可,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省编办反映。 附件: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24项)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依据文号:2006年粤府令第106号 条款号: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65项)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06-04-20 条款内容:第355项: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九、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义务: 申请人应按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十、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2968906、0759-3391189、0759-3399070 行政复议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1005室、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613室(法制科),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 行政复议网址:http://www.zetdz.gov.cn/、http://www.zjf.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8219911 行政诉讼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38号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kfqcourt.gov.cn
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 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2019年05月16日发布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审核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32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