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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9种(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核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9-07-05 16: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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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人工繁育9种(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核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73026003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53627751P40173026003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承诺办结时限: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结果名称: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结果样本: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pdf 办理结果类型: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不支持预约办理。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一次办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 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指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式鲟、白鲟、鼋等九个物种 ——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因为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除外);  ——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  ——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动物。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批发放《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网上申报;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办理机关在网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办理机关。预审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经实施机关审核通过后上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批发放《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  3.特殊环节: 无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2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无 【样表】【空表】 2 物种来源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2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海洋渔业部门 因捕捉获得的提供《捕捉证》,因进口获得的提供进口批文和海关通关凭证,因交换获得的提供合同和对方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或《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繁育情况统计表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2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原来有证,申请延期、换发证件时要提供,首次申请不需提供。 【空表】 4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个人申请者)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2 申请人 来源说明:工商管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不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个人名义提交申请的,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5 养殖场地、设施、技术、卫生条件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2 申请人 无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9-2968307、0759-3392230 窗口咨询: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inquire 政务微博及网址:无 微信号:无 电子邮件咨询:13828206308@126.com 信函咨询邮寄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邮政编码:524076 2.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759-2968336、0759-12345 窗口投诉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东中线公路中一号海大厦三楼301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水务科、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电子邮件投诉:13828206308@126.com 网上投诉: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complain 信函投诉: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六、窗口办理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电话:0759-3392230;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5、10、11、12、38路公交车在开发区财政局站下车;乘16、31路公交车在开发区管委会站下车。。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 窗口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 窗口电话:0759-2968307;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东海岛专线车东海大厦站下车。 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公告 依据文号:2017年第14号 条款号:全文 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实施日期:2017-08-21 条款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依据文号: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条款号:序号第47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1-07-27 条款内容:序号第47条:省管权限水生野生动物利用审核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7-01-01 条款内容: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颁布机关:农业部 实施日期:2017-11-30 条款内容: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申请《人工繁育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三)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第十七条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决定。   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人工繁育证的决定。   第十八条 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人工繁育证》的规定进行人工繁育活动。   需要变更人工繁育种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手续。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在《人工繁育证》上作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禁止将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行捐赠、转让、交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捐赠、转让、交换的,申请人应当向《人工繁育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签署意见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转让、交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手续,并妥善养护与管理接受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第二十一条 取得《人工繁育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用于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建立人工繁育物种档案和统计制度;   (四)定期向审批机关报告水生野生动物的生长、繁殖、死亡等情况;   (五)不得非法利用其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六)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九、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非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在办理本非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依据、审批条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享有申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权利。 2.义务: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遵守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用于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建立驯养繁殖物种档案和统计制度;定期向审批机关报告水生野生动物的生长、繁殖、死亡等情况;不得非法利用其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2968906、0759-3391189 行政复议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1005室、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613室(法制科 行政复议网址:http://www.zetdz.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8219911 行政诉讼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38号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kf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