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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审核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9-07-05 17: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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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审核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73002001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53627751P40173002001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1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结果名称:《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 结果样本: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jpg 办理结果类型: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支持预约办理。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 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个人,可提出申请: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窗口申报。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决定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取证。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网上申报。 2.受理。工作人员接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决定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取证。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 3.特殊环节: 无 四、申请材料 申请《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人力资源部门 无 【样表】 2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无 【样表】【空表】 3 场地界至图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企事业单位 来源说明:测绘单位 无 4 原《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海洋渔业部门 无 【样表】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工商部门、公安机关 无 【样表】 6 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申请人 无 【样表】 《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原《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海洋渔业部门 无 【样表】 2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人力资源部门 无 【样表】 3 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申请人 无 【样表】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9-2968307、0759-3392230 窗口咨询: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inquire 政务微博及网址:无 微信号:无 电子邮件咨询:13828206308@126.com 信函咨询邮寄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邮政编码:524076 2.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759-2968336、0759-12345 窗口投诉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电子邮件投诉:13828206308@126.com 网上投诉: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complain 信函投诉: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4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六、窗口办理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电话:0759-3392230;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5、10、11、12、38路公交车在开发区财政局站下车;乘16、31路公交车在开发区管委会站下车。。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 窗口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 窗口电话:0759-2968307;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东海岛专线车东海大厦站下车。 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依据文号:2015年修正 条款号:第十七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3-09-01 条款内容: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1986-07-01 条款内容: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依据文号: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条款号:48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1-07-27 条款内容: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管权限水生动物苗种生产审核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十五、二十一、二十五条 颁布机关:农业部 实施日期:2005-04-01 条款内容: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Ⅰ、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依据文号:2005年粤府令第98号 条款号:162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05-05-26 条款内容: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九、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义务: 申请人应按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十、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2968906、0759-3391189 行政复议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1005室、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613室(法制科) 行政复议网址:http://www.zetdz.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8219911 行政诉讼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38号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kf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