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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打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号)《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湛江市市场监管系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规定程序纳入优化监管名单。对白名单经营主体日常监管实行“无事不扰”,除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卫生健康等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检查外,原则上不得擅自主动检查。
第二章 白名单的认定
第三条 纳入白名单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被任何行政执法单位施以行政强制或给予重大行政处罚,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等事故。
(二)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征信系统等无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及防范应对违法违规的内部机制,能够确保主体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经营主体近一年无拖欠工资或无拖欠社保引发群体性上访行为,并且近一年无偷税漏税行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优先纳入白名单:
(一)信用评价为A级及以上守信优秀类经营主体;
(二)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设立的行业奖项、优质企业名单库的经营主体,如质量信誉经营主体白名单、广东省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企业名单、广东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等。
(三)其他对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优的经营主体。
第五条 白名单认定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名单推荐。1.经营主体申请,于每年1月15日-1月25日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进入白名单。2.区市场监管局结合白名单纳入条件和标准,筛选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含经营主体申请),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白名单草拟工作。
(二)信用审查。根据推荐名单,由区市场监管局于每年2月组织相关单位对推荐的白名单经营主体信用情况进行复核。由区发改科工贸局、区人民法院、区财政国资局等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5日前完成对推荐名单的信用审查。
(三)行政审查。根据信用审查名单,由区市场监管局于每年3月10日前完成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教文广电旅体局、区民政卫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城综局、区农业农村海洋局、区投资招商企服局、区税务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情况进行行政审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以上审查情况形成白名单征求意见稿并发函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
(四)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根据白名单征求意见稿,区市场监管局领导班子于每年3月20日前召开班子会,专题讨论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对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情况进行讨论决定是否纳入白名单。
(五)公开公示。将白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经营主体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问题反馈途径,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内,经营主体及公众可对白名单提出异议,对存在异议的经营主体开展重新核查。
(六)经营主体承诺。入围白名单经营主体对符合纳入条件及纳入白名单后保持纳入条件、守法合规、规范生产经营等情况作出书面承诺,自愿签署守信承诺书(附件)。
(七)对外发布。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对外发布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有效期为1年,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三章 白名单管理
第六条 白名单实行动态退出管理。一经发现白名单经营主体出现承诺不实或不再符合任一纳入条件情形的,相关科室应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上报,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会同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对查实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审定通过后,及时移出白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移出后一年内取消白名单经营主体入选资格,依法依规处罚后纳入正常检查,予以重点监管。
对退出后重新入选白名单的,设定“观察期”,三个月内接受相关业务科室的常规现场检查,期间未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正常享受白名单制度政策,对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承诺不实等行为的经营主体,永久不再纳入白名单。
第四章 服务帮扶措施
第七条 除以下特殊情形外,各科室不得随意对列入白名单管理的经营主体开展包括现场检查在内的行政执法检查:
(一)对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卫生健康等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检查;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定期检查;
(三)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的专项整治检查;
(四)遇突发性安全事故、卫生健康流行疾病或疫情防控等需现场处置;
(五)较大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现场督促检查;
(六)涉嫌违法或投诉举报需对其调查取证;
(七)已立案,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
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卫生健康、社会安定团结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检查事项,坚决依法检查到位。
第八条 对符合第七条情形,列入白名单管理的经营主体开展行政检查的,需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
第九条 确须对白名单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在达到上级要求和检查效果的前提下,只围绕必要事项开展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重复检查。做到联合检查为主,单独检查为辅,不报备不检查,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实行首违不罚,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经营主体自觉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条 对于白名单经营主体,鼓励实行非现场监管。运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智慧监管等非现场监管,对于可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行政执法检查要求的,非必要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检查全过程,引导经营主体依法经营、自觉守法,鼓励经营主体建立完善自查自律制度和措施,定期自查,有效预防和化解风险隐患。
第五章 强化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工作专班,组织相关单位统筹抓好白名单经营主体认定、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白名单不作为对经营主体进行评价、评优推荐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或待遇的参考或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行政检查审批表;
2.守信承诺书;
3.“白名单”申请表。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9日
附件1
编号:_______
行政检查审批表
(仅用于内部审批)
【注意事项】
1.凡检查必审批。原则上一事一批,高频、量大的可以批量审批,但应当在审批时附详细清单。
2.检查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检查事项有编码的,也可以只填写编码。
3.检查人员数量要填写是否有执法辅助人员等,以及具体人数。
4.现场检查方式包括查阅复制资料、询问、抽样(采样)、现场检查(勘验)等。
5.现场检查经法制机构出具意见,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附件2
守信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单位符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认定条件,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情况,如被纳入白名单会继续保持符合纳入条件,如不符合条件则及时汇报监管部门,退出白名单。
二、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及防范应对违法违规的内部机制,确保单位及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
三、以实际行动支持湛江经开区经济发展,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优。
四、列入白名单管理期间,确保不发生安全、质量、环境等事故以及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报告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依法配合监管。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指导和社会公众监督。
承诺经营主体(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3
白名单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
1、本表需如实、完整填写,经营主体名称需与营业执照一致,不得缩写或变更;
2、主营范围需明确核心业务方向,多业务板块可分点列出;
3、表格可根据申请数量增减行数,提交时需附营业执照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
4、该表格需提交盖公章扫描件;
5、提交表格需一并提交《守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