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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我局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做到奖惩分明,结合各科室的执法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我局对各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我局各执法科室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我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本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的财物,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各执法科室的执法工作汇报;
(二)对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进行抽查;
(三)对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五)各执法科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送法制部门备案的情况;
(六)向执法人员了解有关执法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方式;
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包括实体和程序)或不当的,应纠正或予以撤消;对已经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的,由办公室责令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科室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科室。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局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科室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下一年1月30日前向局班子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