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湛开)食药监药罚〔2019〕03号 | 湛江开发区健民诊所销售劣药案 | 吴艳 | 92440800MA51401Q80 | 吴艳 | 经查,湛江开发区健民诊所经营药品“通宣理肺颗粒”经抽样检验后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以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2.5元; 二、处以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90元一倍的罚款190元。 |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罚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详见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04月22日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