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干部职工(含集体干部职工)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干部职工(含集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对干部职工出勤检查、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工作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镇直各办(所)每个工作日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考勤,填写考勤表(附件1),每月第三个工作日之前将上个月的考勤表上交至镇党政办。
第四条 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1.凡有事不能正常上班者须提前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外出进修学习等情况),请销假审批手续按《硇洲镇党政机关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一般干部请假半天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1天以内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报镇政府主要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报镇党委主要领导审批;机关各办(所)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政府主要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报镇党委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及请假无故逾期不归、未经批准自行延期的,均按旷工处理。凡因病请假者,要凭镇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方可请假。因婚假、产假、丧假及工伤不能上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期满后,请假者必须按时返回单位正常上班,并及时到党政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请示,事后1天内补办请假(休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机关干部职工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须本人填写休假单,经审批后交至镇党政办备案。不登记者,视同旷工处理。
第五条 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凡上班时间中途有事需临时外出时,须向所属的办公室讲明去处、事由、时限,以便于联系。若遇到特殊情况(如到市区、村委会、居委会或其它地方参加会议,处理突发事件,开展其他公务工作等)因公不能及时回单位签到时,应及时电话告知所属办公室予以登记,以防当天考勤有误。事先未经批准且无正当理由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全镇性集中活动(如政治学习、工作会议、专项治理、处置突发事件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考勤;集中完成中心任务(如防风防火防灾等),由各带队负责人负责考勤,并交党政办公室登记。
第七条 一年内旷工累计3天,由镇组织部门与本人进行提醒谈话;一年内旷工累计10天,由镇纪委与本人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评先。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点规定“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非财政供养人员参照《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
第八条 实行上下班考勤结果与绩效考核奖金挂钩,公职人员按照开发区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执行,供养人员按照镇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制度与上级政策相悖时,以上级政策为准。
2.本制度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