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硇洲镇生活垃圾上门收集服务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区环境卫生管理,给镇区人们创造一个洁净、清新、优美、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湛江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生活垃圾上门收集服务是指对镇区各单位、单位院落、临街单位、门店和镇区范围内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放于院内或规定地点,由环卫部门组织人员上门收集并负责清扫楼梯及通道,用车辆运往垃圾中转站的一种服务方式。生活垃圾上门收集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条 主要街道取消露天垃圾斗,逐步使镇区全部实行生活垃圾上门收集,避免垃圾对镇区的二次污染。
第四条 服务对象是镇区范围内一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摊点、居民。
第二章 推广与实施
第五条 爱卫、城管、环卫等部门应加强生活垃圾上门收集服务工作的宣传推广,提高全岛人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程。
第六条 在全镇区内一律实行上门服务。镇区各部门、单位内家属楼由单位自行负责,上门服务率达到100%;社区负责社区内居民,上门服务率95%以上。
第七条 在上门收集生活垃圾工作中,对镇区各单位、单位院落、居民住户、各临街单位、门店经营业主的要求:根据各自产生生活垃圾数量,自行配备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存放于院内或规定地点;按规定的时间倾倒生活垃圾;与环卫部门签订上门收集服务协议,并按照规定缴纳上门收集服务费,具体标准根据各单位、门店的经营性质、面积、垃圾量等进行核定,居民以户为单位计算,门店不能占道经营,不得向车道或人行道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
第八条 把推行实施生活垃圾上门收集工作作为年终评选先进单位的考核条件和内容,对推行实施此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镇爱卫会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三章 收运与管理
第九条 临街单位和门店每天将产生的生活垃圾放置于院内或规定地点或店铺门口,由环卫收集人员巡回摇铃上门收集服务,时间为每天早6:00-9:00,下午6:00-9:00上门收集两次。
各住户将垃圾收集归堆,放置于自家门口,上门服务人员每天6:00-9:00收集一次。装有楼道共用防盗设施的楼层住户,按指定地点集中放置。
第十条 上门收集服务收费标准:城镇居民家庭每月每户8-10元,双下岗职工家庭每月每户5元,单位办公室实行协商收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化工、科研单位所生产的垃圾,由环卫部门专项上门收集,做特殊密封运输、焚烧、深埋等处理,并且按规定收取有偿服务费。
第十二条 单位和家庭房屋改造、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不属于上门收集的范围。应提前申报环卫部门,环卫部门组织专车进行代运,并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有偿服务费。
第十三条 各住户、门面、摊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生活垃圾上门收集服务费。
第十四条 收费方式:按上门收集服务协议,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或部门没有落实生活垃圾上门收集工作的,对其单位一把手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不实行上门收集的,需向环卫部门申报垃圾处理方式,经批准后方可自行处理,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由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200元罚款,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有害垃圾废弃物的单位,应报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无能力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由环卫部门专项上门收集处理。不实行上门收集,而将有害垃圾废弃物随处乱倒或混入生活垃圾中的,由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上门收集垃圾、清扫、运输、处理等有偿服务的,除没收工具及责令其停止行为外,并处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不交垃圾上门收集费,另行收取所欠费每天1%的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缴。对多次上门催收仍拒交的,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暂时终止服务等措施,待交清后,恢复服务。
第二十条 环卫部门上门服务工作人员上门收集垃圾时,须佩戴统一标志,尽职尽责,优质服务。工作人员违规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章 标准
第二十一条.上门收集生活垃圾服务人员在上班时间里要求穿着环卫反光标志工作服。
第二十二条.沿街店铺、居民户无生活垃圾乱堆放现象。
第二十三条.小区、单位内绿化修剪的树技、树叶和与生活相关的杂物必须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四条.上门服务人员在收集生活垃圾过程中应做到无垃圾抛撒出车外,若抛撒的应立即清理干净。
第二十五条.小区、单位、城乡结合部无生活垃圾堆积现象。
第二十六条.镇爱卫会要确保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许发生乱克扣工资、福利等侵害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镇爱卫会要加强清扫保洁作业管理工作,尽量避免因作业质量差等问题被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硇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