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采矿权新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12003002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60826310740112003002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4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六条规定的办事时限为40日内完成。
承诺办结时限:4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参照省国土资源厅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结果样本:采矿权新立登记书.doc
办理结果类型: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支持预约办理。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以上都不是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
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
2.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
3.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矿区范围,而且矿区范围无争议;
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通过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开发利用方案;
5.矿山规模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
6.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措施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7.已按规定要求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8.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9.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的,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申请人宜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采矿权准予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