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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19-01-30
名称: 采矿权新立登记办事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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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新立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9-01-30  浏览次数:-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采矿权新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12003002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60826310740112003002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4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六条规定的办事时限为40日内完成。

承诺办结时限:4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参照省国土资源厅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结果样本:采矿权新立登记书.doc

办理结果类型: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支持预约办理。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以上都不是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

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

2.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

3.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矿区范围,而且矿区范围无争议;

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通过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开发利用方案;

5.矿山规模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

6.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措施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7.已按规定要求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8.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9.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的,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申请人宜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采矿权准予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采矿权准予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

3.特殊环节:

四、申请材料  

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商务部门

 

 

2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银行、国土、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票据、文件等

 

 

3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工商部门

 

 

4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4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样表】【空表】

 

5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评审机构、申请人

 

 

6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3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非油气采矿权变更(转让)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银行、国土、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票据、文件等

 

 

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商务部门

 

 

3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工商部门

 

 

4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评审机构、申请人

 

 

5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4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样表】【空表】

 

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4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评审机构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

7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3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非油气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工商部门

 

 

2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3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银行、国土、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票据、文件等

 

 

4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4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样表】【空表】

 

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环境保护部门

 

 

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4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评审机构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

7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评审机构、申请人

 

 

8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商务部门

 

 

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国土部门

 

 

 

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商务部门

 

 

2

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4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来源说明:国土部门

 

 

3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3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3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国土部门

 

 

5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评审机构、申请人

 

 

6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环境保护部门

 

 

7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银行、国土、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票据、文件等

 

 

8

三叠图(按比例制作的示意图)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4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9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工商部门

 

 

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国土部门

 

 

11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4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样表】【空表】

 

1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4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评审机构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

 

非油气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4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样表】【空表】

 

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4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评审机构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

3

三叠图(按比例制作的示意图)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4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4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工商部门

 

 

5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评审机构、申请人

 

 

6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银行、国土、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票据、文件等

 

 

7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环境保护部门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国土部门

 

 

9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商务部门

 

 

10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3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国土部门

 

 

11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3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评审机构、申请人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工商部门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商务部门

 

 

4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4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样表】【空表】

 

5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银行、国土、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票据、文件等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国土部门

 

 

7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3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非油气采矿权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评审机构、申请人

 

 

2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4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样表】【空表】

 

3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3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商务部门

 

 

5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工商部门

 

 

6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银行、国土、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票据、文件等

 

 

 

非油气采矿权注销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银行、国土、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票据、文件等

 

 

2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3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评审机构、申请人

 

 

4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4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工商部门

 

 

5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4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样表】【空表】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9-3628002

2.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759-12345

六、窗口办理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窗口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窗口电话:0759-3392827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交通指引:可乘坐公交车10路,11路,12路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

七、事项收费

1、收费项目: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1、收费依据:。

1、收费标准:按采矿权招拍挂成交金额或协议出让金额缴纳。

1、减免收费的情形:。

2、收费项目:采矿权占用费(使用费)。

2、收费依据:。

2、收费标准:按矿区范围面积征收,1000/平方公里每年。矿区面积尾数小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减免收费的情形:。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土资发〔199998

条款号:全文

颁布机关:国土资源部

实施日期: 1999-04-19

条款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以下分别简称《编写内容》和《审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保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规范化和审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内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三、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书面审查意见(附: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并由本人签字)。审查意见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审查不合格或经限期修改仍不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受聘审查的机构未按审查大纲内容进行审查的,应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复审。有三次以上重审或复审记录的机构,不应再承担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工作。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对在审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的专家和机构,一经发现即取消审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土资规〔201716

条款号:全文

颁布机关:国土资源部

实施日期: 2017-12-29

条款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四)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制申报要件。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  (五)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且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应当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探矿权人变更的,在申请采矿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   二、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管理   (七)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应当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八)采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及评审须符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九)新立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  2.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新立采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叠,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其中,新立油气采矿权与已设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重叠,或新立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  3.新立可地浸砂岩型铀矿采矿权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采取承诺方式的,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且不影响其开采活动,无法避让的要主动退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  (十)采矿权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确定。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应始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  (十一)非油气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油气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需同时提交探矿权变更缩减面积或注销申请;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凭注销通知(证明)或变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  (十二)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   (十三)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在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三、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   (十四)申请采矿权转让变更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涉及本通知第(九)条重叠情况的,受让人应按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十五)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应当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十六)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采矿权申请办理延续、变更的,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使用等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   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4.未按要求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等费用,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  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变更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十八)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有关要求。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  (十九)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采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十)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请。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二十一)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转让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二十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人应当自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其他有关事项   (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二十四)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二十五)登记管理机关接收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后应出具回执。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或者修改。采矿权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的资料。  (二十六)采矿权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采矿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七)采矿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执行。  (二十八)全国审批登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实行统一配号。油气采矿许可证可单独编号。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加强对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行为的监管。   (二十九)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采矿权人,依法不予登记新的采矿权。  (三十)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放射性矿产采矿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发〔1999262号)、《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6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9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依据文号:2009年粤府令第142

条款号:附件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09-11-17

条款内容: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

条款号:第三、七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98-02-12

条款内容: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152号)

条款号:第五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94-03-26

条款内容: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设立依据6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依据文号: 1999924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2726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条款号:第七、二十五、二十八、三十六、三十七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 2012-07-26

条款内容:第七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通过申请或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十五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级以上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的,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等矿产资源;

(三)年开采量103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向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根据开办矿山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六)采矿权抵押实现的。

第三十七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期满,需要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的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申请人应提交停办或关闭矿山报告。停办或关闭矿山报告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矿产资源储量消耗情况及批准文件;

(二)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资料;

(三)土地垦复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履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设立依据7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依据文号: 1986319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63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 1996829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9827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 2009-08-27

条款内容: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九、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对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有知情权;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义务:

申请人应该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审批过程中的审查工作;申请人应依规定缴纳费用。

十、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3181519

行政复议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1号东海大厦1005室法制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613室法制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6

行政复议网址:http://www.zjfz.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2290729

行政诉讼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绿华路38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court.gov.cn/

附件:采矿权新立登记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