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禁止措施 | 管理部门 | 对应区直部门 |
(一)制造业 | |||
1 | 禁止指定区域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各地区) | 各地区 | 各部门 |
(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2 | 禁止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热设施(吉林、广东) | 吉林省 广东省 | 各部门 |
(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3 | 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广东) | 广东省 | 各部门 |
4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广东) | 广东省 | 各部门 |
5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石棉物质的建筑材料(广东) | 广东省 | 各部门 |
(四)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6 |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封建迷信的殡葬设备、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 民政部 | 区人口局 |
(五)卫生和社会工作 | |||
7 |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 卫生健康委 | 区人口局 |
8 | 禁止非政府组织设置一般血站 | 卫生健康委 | 区人口局 |
湛江经开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发布日期:2020-12-17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