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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本网  作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12-12 1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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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行动方案》、《湛江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现草拟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请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2月18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回区财政局,逾期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许瑶、沈营,联系电话:0759-3616566、3616909,电子邮箱:zjkfqczjkjk@126.com,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路34号,邮编:524022。

 

附件:《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湛江经济技术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财政局               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行动方案》、《湛江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我区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对口帮扶市(含县、市、区,下同)安排拨付给对口帮扶贫困村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湛江市市级财政和我区区级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如无指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金(即6.30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行业内筹集或者社会捐赠的用于贫困村改善村居环境、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加强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是多方筹资,限期到位。除省和对口帮扶市安排的补助资金外、湛江市市本级财政和我区区级财政按规定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要列入同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在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对口工作队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是压实责任,区级统筹。区管委会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省、市(含对口帮扶市)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我区按经批准的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是精准使用,严格监管。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区管委会将对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四是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省、市对我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扶贫开发资金要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项目)使用。区各相关部门、各镇(街)、村、各驻村帮扶工作队要严格遵守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扶贫资金真正用到实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市、区负总责,镇(街)、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区有关部门按照省市和区管委会统一部署,负责总体方案、工作目标、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中,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扶贫开发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协调工作,牵头制定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扶贫办负责区级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配合制定和落实区级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等。

       第六条  建立区管委负总责,镇(街)、村和帮扶单位具体执行的扶贫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区管委会对全区扶贫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负总责,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监督检查和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区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统筹落实全区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村;审核确定镇村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指导督促镇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镇(街)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镇(街)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镇(街)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严格执行上级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统筹落实本镇(街)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规定及时指导各贫困村及时确定扶贫项目。审核确定镇村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指导督促镇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贫困人口所在镇(街)、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省、市驻区、驻镇(街)、驻村帮扶工作队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  资金筹集使用

       第九条  资金筹集。各级扶贫开发资金按《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行动方案》、《湛江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筹集。对财政扶贫投入,由省、佛山市、我市和我区按6:3:0.5:0.5的比例共同分担。

       (一)省、市级财政按政策要求分别将应承担的60%、5%扶贫资金下达到我区财政部门后,我区扶贫、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下达到贫困人口所在镇(街)、村账户。

       (二)对口帮扶的佛山市按规定将应承担的30%扶贫资金分年度拨付到我区扶贫部门后,我区扶贫、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到贫困人口所在镇(街)、村账户。

       (三)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5%扶贫资金筹集任务,并列入年度预算。全区各行业部门要以扶贫开发规划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各项涉农资金,并明确用于扶贫开发。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及行业帮扶资金要及时拨付到镇(街)、村账户。

       (四)各镇(街)按现行规定,以扶贫开发规划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所有扶贫开发、其它涉农等资金,并明确用于扶贫开发。

       第十条 资金分配。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到区,由区管委会统筹使用。其中,分配给散居贫困人口的资金拨付到镇(街)账户,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拨付到村账户。

       第十一条  资金用途。

       (一)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

       (二)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包括市一级和扶贫市扶贫定点单位、驻村工作队员在基层开展扶贫期间发生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扶贫单位驻村工作队员、区、镇(街)、村干部规定的合法合规工资薪酬,以及其他一切以人员为对象的现金和实物福利发放行为。

       3.弥补企业亏损。指弥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实体组织以前年度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指办公楼、会议楼、大礼堂、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有较高级装饰的干部宿舍和干部病房以及各种中心为名的此类项目。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指平衡区、镇(街)财政预算收支缺口及债务偿还。

       6.大中型基本设施建设项目。指财政、国有企业或集体投入相关大中型基本设施建设项目的辅助资金。大中型基本设施建设项目按发改委有关大中型基本设施建设项目的标准划分。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指各类单位、各类组织及个人的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

       8.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扶贫支出,防止通过扶贫资金再分配的形式变相更变扶贫资金用途。

       9.企业担保金。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实体组织的履约保证金、风险担保金以及抵押、质押、担保等行为。

       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指组织或个人以扶贫开发资金进行投资(入股),通过发放股份分红侵吞扶贫开发资金投资的行为,以及扶贫开发资金发放借款、平衡预算。

       11.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和拨付。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我区根据本区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审核批准我区贫困人口镇(街)村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据此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组织镇(街)、村、驻村帮扶工作队分年度实施。

       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区各部门、各镇(街)、村、驻村帮扶工作队积极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

       (一)资金使用拨付程序

       按照“分级审核、逐级拨付”的原则,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预算管理级次逐级下拨,区财政收到省、市财政及帮扶市的扶贫开发资金后,根据区管委会批准的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到各镇(街)及贫困村账户。

       (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各镇(街)、村按照经区管委会批准的扶贫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申报使用补助资金。

       驻村帮扶工作队会同镇(街)村根据经区管委会批准的项目计划及相关资料向镇(街)财政所申请资金拨付。镇(街)财政所根据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镇(街)财政所要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资金拨付使用后,由财政所按月向区财政局汇总上报。

       区各部门、各镇(街)、村、驻村帮扶工作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拨扶贫开发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由驻村帮扶工作队和各贫困村、散居贫困人口所在镇(街),按照脱贫目标制定扶贫规划,提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各村扶贫规划报镇(街)政府审核汇总,报区扶贫办、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后实施。具体操作程序为:

       (一)规划编制与审批

       1.编制规划。驻村帮扶工作队会同镇(街)、村委,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照资金的使用范围,编制镇村精准扶贫规划,实施一镇一业工程、一村一品、一户一法、一户一项目(允许贫困户以户为单位提出项目计划),推进连片规划、连片开发。规划应按三年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2.选取项目。驻村帮扶工作队会同镇(街)、村委,根据编制的精准扶贫规划,选取可行性项目,必要时请专家进行指导论证。项目确定后,在镇(街)政务公开栏、村委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

       3. 申报审批。

       (1)申报范围。详见前文“第十一条 资金用途”之规定。

       (2)逐级申报。村委会、帮扶单位拟定的扶贫项目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汇总上报镇(街)政府。镇(街)政府收到村计划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镇政府汇总上报区扶贫办。

       (3)明确主体。以村委会、合作组织、贫困户个人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分别为村委会、合作组织和贫困户主。

       4、项目审批。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在收到镇(村)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汇总为计划审批表报区管委会批准。

       (二)建立项目库。区农业局(扶贫办)统一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将经批准的扶贫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并组织镇(街)、村分年度实施。不入库项目原则上不批准实施。

       (三)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经批准的项目由镇(街)、村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散居贫困人口扶贫开发项目由镇(街)负责具体实施,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属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贫困村自建自营,在镇(街)政府和区扶贫办、财政部门及驻村帮扶工作队的监督管理下,可由镇(街)、村委会组织村民按计划自主实施,也可以通过镇(街)“三资”管理平台或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

       1. 组织培训。镇(街)扶贫办、帮扶单位要积极开展项目实施前的技能培训工作,在贫困户掌握相关技能后才实施项目。培训结束后,镇(街)扶贫办、帮扶单位要整理完善培训资料,归档长期保存。

       2. 监督实施。贫困村项目实施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成立由村委干部、村民、贫困户和各方代表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确保阳光操作。

       3. 验收申请。扶贫项目实施完毕,由村委会、帮扶单位联合进行初验收后向区(镇)扶贫办提交扶贫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较多贫困村的可向区扶贫办申请,同时上报镇(街)扶贫办备案;其它非贫困村及其贫困户项目向镇(街)扶贫办申请,同时向区扶贫办备案。

       4. 组织验收。贫困村的项目由驻村工作队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镇(街)、村委联合验收和镇(街)联合验收,其它非贫困村及其贫困户项目由镇(街)政府牵头有关帮扶单位验收。

       5. 公示办法。分别进行申请公示、审批公示和验收公示。

       一是申请公示。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的计划项目,要在村内“扶贫项目公开专栏”公示3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审核后,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5天。

       二是审批公示。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经区政府审批后,在区有关网站公示7天,接受全区人民的监督。

       三是验收公示。扶贫项目验收后,区(镇)扶贫办将分别对验收实施情况在村扶贫项目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到期无异议的扶贫项目,为合格项目。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各镇(街)财政所要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并按村(居)委会、扶贫项目分别设置二、三级明细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区、镇(街)、村、驻村帮扶工作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

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一)贫困人口所在的镇(街)、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区及各镇(街)政府,应分别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在镇(街)公告栏及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各镇(街)要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镇(街)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汇总后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区管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开展对本区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完成上一年度本镇(街)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填写绩效自评表格和报告上报区农业局(扶贫办)、区财政局,由区农业局(扶贫办)、区财政局审核汇总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由区农业局(扶贫办)和区财政局分别组建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工作小组,编制精准扶贫开发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及附件表格发至各镇(街)村。

       (二)绩效自评。各驻村帮扶工作队会同各镇(街)、村委组织对本镇(街)、村的精准扶贫开发项目情况进行自评,填报《基础信息表》,对照《绩效评价指标表》自评打分,撰写自评报告;同时按要求准备佐证材料,一式两份报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

       (三)书面评审。区评价工作小组对各镇(街)村提交的绩效自评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对资金的自评材       料进行评审、分析,为开展现场核查与综合评价提供参考。

       (四)现场评价。评价工作小组根据各镇(街)村的自评情况,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价。现场评价采取现场座谈会、实地勘察、问卷调查方式,了解资金使用的效果,并重点核查资金到位情况、支出合规性、带动效益等内容。

       (五)综合评价。评价工作小组综合书面评审结果、现场评价结论及镇(街)村提供的自评材料,组织专家对精准扶贫开发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六)撰写报告及征询修改。评价工作小组方依据综合评价结果撰写评价报告,内容包括被评价对象的概述、评价指标分析、评价结论和存在问题分析及具体改进措施与建议等。评价报告初稿完成后,由区财政部门将评价初稿征询各镇(街)村意见,评价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依据事实及合理性修改、完善后定稿。

       (七)汇总上报。区财政、区农业局(扶贫办)将根据各镇(街)的评价情况,组织重点评价。并汇总       各镇(街)的评价情况,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市扶贫办。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适时组织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对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省对各地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考核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各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扶贫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脱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自评表.docx

开发区精准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