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可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具有城镇户籍,男性50周岁或以上、女性40周岁或以上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四)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五)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 (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户籍人员需同时具备曾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 (八)戒毒康复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 (十)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 (十一)驻湛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 (十二)复员退伍军人; (十三)“双困”高校毕业生; (十四)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十五)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人员; (十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小一寸相片1张,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包括社区(村委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填写《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表》(附件1),并按不同的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属于城镇男性50周岁或以上、女性40周岁或以上失业人员的,提供身份证; (二)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提供经县(市、区)公共服务管理机构核定的《湛江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 (四)属于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情况证明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每年公布的贫困线以下的情况证明; (六)属于被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被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连续登记失业时间达一年或以上(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算起),其中农村户籍的还须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本人社会保险费单据(须盖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公章); (八)属于戒毒康复人员的,核对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禁毒办提供的戒毒康复人员证明或名单; (九)属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提供监狱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通知; (十)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须提供单亲家庭离异、丧偶的有效证明以及子女在校读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驻湛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提供部队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 (十二)复员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双困”高校毕业生。“双困”高校毕业生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由于生理缺陷、职业能力欠缺等客观原因造成就业困难的毕业生。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孤儿或单亲家庭的毕业生;被认定为农村贫困户家庭(持有贫困户帮扶记录卡)的毕业生。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因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残疾证》);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 (十四)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建档特困职工家庭”中的人员,提供“建档特困职工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人员指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或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实施国企改制分流的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 第六条 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到《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表》及上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申请人资格初步审核工作。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有条件的区可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乡)、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加具初审意见后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认定通知书。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中标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且说明理由,并交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还申请人。 经认定符合条件者,从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申请人发回《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七条 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时,应给予申请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回执》。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回执》上注明领回《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具体时间,以方便申请人领取。 第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就业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或退出认定情况,应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录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系统”。 第十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应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4050”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残疾人员、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共四类人员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包括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从事种养、渔、林业有承包合同的,下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再次失业时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原则上不需再次认定,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时直接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中标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后就业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除外),再次失业时需重新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14页记载。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三次以上的; (五)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 (六)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 (七)提供虚假信息的; (八)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湛人社〔2011〕6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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