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本区技术创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在本区范围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为本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及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励设立技术创新奖和推动技术创新先进单位奖两项。技术创新奖是对积极参与开发区技术创新工作并在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给予鼓励;推动技术创新先进单位奖是对在技术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内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企业工程研发中心、技术开发机构进行奖励。技术创新奖每年颁发一次,名额不限,可以空缺;推动技术创新先进单位奖每年颁发一次,名额为符合条件企业及机构的15%, 可以空缺。奖励所需经费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工作者,以及为推动开发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区外和国外科技工作者可申报区技术创新奖:
(一)研制开发出新产品(含计算机软件)、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配方、新设备、生物新品种者;
(二)在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生产设备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在基本建设、设备研制、技术改造工作中,应用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四)引进、消化、吸收和开发国外先进技术,达到或超过原设计标准要求,效益显著者;
(五)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并已由区内有关单位、部门采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著作、论文、技术建议者;
(六)在标准、计量、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对开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
(七)与开发区的科研机构共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者;
(八)为开发区单位、部门传授先进科技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者。
第六条 技术创新奖申报原则和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申报原则:
1、从成果完成到申报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2、由一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应用在几个方面,可以按行业分开申报。
(二)申报时间
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
(三)申报人需提供如下文件:
1、《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奖申报推荐书》;
2、科技成果鉴定及登记证明文件;或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文件;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及申请文件;或其他视同成果鉴定的证明材料;
3、科技成果查新报告书(当年度已查新的不再重查);
4、主要的技术资料(包括试验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学术论文、调查报告、试验总结、研制报告、测试报告、使用报告、项目的权威机构技术鉴定证书或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必要的图纸、图表等);
5、行业必备的技术标准、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注册证书、许可证、合格证等;
6、技术成果应用一年后(含一年)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际数据及其证明材料(经济效益需以具体数字说明,并有主管部门财务签章);
7、科技成果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湛江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人,只需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及本项第1点、第6点所列材料。属著作、论文、技术建议及传授先进科技知识、培养人才类的,只需提供本项第1点、第4点、第6点所列材料。
第七条 技术创新奖评奖标准
特等奖: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性成果,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或国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新增年利税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已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
一等奖:具有创新性质的科技成果,在生产和技术推广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其成果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对开发区科技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新增年利税在300-500万元(包括300万元)之间的,或者已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的。
二等奖:具有一定创新性质的科技成果,在生产和技术推广中起到重要作用,效益显著,其成果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对开发区科技进步有推动作用、新增年利税在100-300万元(包括100万元)之间的,或者已获得湛江市科技进步奖。
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的科技成果,对原有的技术设备进行一定革新,在生产和技术推广中起了较大的作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其成果达到市内同行业较先进水平,对开发区科技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新增年利税在50-100万元(包括50万元)之间的,以及已由区内单位、部门采用的取得显著效益的著作、论文、技术建议或向开发区单位、部门传授先进科技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者等。
第八条 技术创新奖励标准
特等奖:颁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奖”证书、奖状,奖金100000元。
一等奖:颁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奖”证书、奖状,奖金50000元。
二等奖:颁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奖”证书、奖状,奖金30000元。
三等奖:颁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奖”证书、奖状,奖金15000元。
第九条 技术创新奖获奖者免缴个人所得税,应缴税款由区科技发展基金代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组织可申请推动技术创新先进单位奖:
(一)积极支持技术创新工作,R&D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属研发机构的要占8%以上。同时本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突破,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机构;
(二) 积极参加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成功承担了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并通过验收,取得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机构;
(三)在自主创新中成果显著,年专利申请及授权量比上年度大幅增长或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 推动技术创新先进单位奖申报原则和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申报原则:
1、必须是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检测机构或重点实验室;市级以上企业工程研发中心、农业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开发机构;
2、必须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二)申报时间
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
(三)申报人需提供如下文件:
1、《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技术创新先进单位奖申报推荐书》;
2、企业一年来获得的技术成果及证明材料;专利申请证明或授权证书;承担各级科技计划的申报、验收材料以及其它在技术创新工作中的获奖证明材料;
3、企业一年的技术创新工作总结;
4、企业一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及R&D支出证明。
第十二条 推动技术创新先进单位评奖标准
一等奖: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突破,其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企业的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长50%以上;或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并通过验收;或专利授权量比上年度增长50%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项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机构;
二等奖:企业的技术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企业的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或承担省级科技项目并通过验收;或专利授权量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机构;
三等奖:企业的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或承担市级科技项目并通过验收;或专利授权量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机构。
第十三条 推动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奖励标准
一等奖:颁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奖”证书、奖状,奖金50000元。
二等奖:颁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奖”证书、奖状,奖金30000元。
三等奖:颁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奖”证书、奖状,奖金20000元。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
(一)设立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统筹负责技术创新奖和推动技术创新先进单位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协调处理奖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评审委员会由区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市科技专家库随机抽出的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由区管委会分管科技工作的副职担任。
(三)评审委员会下设行业评审组,由市科技行业专家组成并从中以选出一名组长。评审组主要任务是:负责评审本行业范围内的获奖成果,并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由企业(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先按照要求填写《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奖申报推荐表》或《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科技创新先进单位申报推荐表》,后报送区科技与招商局,由区科技与招商局先对申报人和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和奖励等级,再上报行业评审组。
(二)行业评审组应对每个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确定至少三名审查人员(以下简称主审员),在评审会前审阅有关申报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三)行业评审组在申报书中填写审定意见时,应说明理由并由组长签名。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前先由项目的主审员介绍项目有关情况,然后由评审委员会依照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五)评审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不记名投票的形式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被评审人为获奖人。评审委员会表决时,出席人数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十六条 凡申报奖励的项目或成果,一般要求精确计算出直接的经济效益,不允许以估算的办法来确认。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获奖者的事迹,由区人事部门负责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由区管委会撤消其荣誉,收回证书、奖状、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科技与招商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