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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6-01 11:21:55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切实做好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报
  (一)培训教育机构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开班的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申请,按照原粤人社函〔2010〕2503号、粤人社函〔2011〕5213号文执行。各地于2014年8月20日前要完成相关培训项目的验收并提交资金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学员个人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其资格证书核发日期必须在2014年5月1日以后,资格证书、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本)、社会保障卡、贫困户帮扶记录卡(或低保户凭证)
等相关材料的原件由受理申请的机构负责核对,加具核对意见并签章确认。
  (三)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其学员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本)、社会保障卡和贫困户帮扶记录卡(或低保户凭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由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负责核对,加具核对意见并签章确认。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具体受理各类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省属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应按照粤财社〔2014〕128号文规定,与培训所在地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向与其签订培训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五)培训教育机构跨地区组织财政补贴的技能晋升培训项目的,各地要与本地培训教育机构一视同仁,不应抬高准入门槛。对符合补贴条件并已取得培训补贴指标的个人,各地不得拒绝为其办理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领手续。
  (六)粤财社〔2014〕128号文相关术语释义。
  1.自学是指学员没有接受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指导和培训,通过自主学习掌握某项技能。
  2.学员自费参加培训是指学员向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缴纳相关费用,接受指导和培训,学习掌握某项技能。技能晋升是指学员通过参加培训或自学,实现从无技能等级到拥有技能等级,或从拥有技能等级到取得更高技能等级。
  3.资格证书是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资格考试是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清算与拨付
  (七)2014年7月15日前,各地按附件5的格式和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报送2014年5-12月份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清算和资金需求报告,资金清算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不再另发通知。
  (八)自2015年起,每年2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对本地区上年度资金进行清算,按附件6的格式和要求提出本年度第一批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清算和资金需求报告,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资金结余情况、资金需求申请、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培训计划任务,制订当年第一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批后拨付第一批资金。
  (九)自2015年起,每年8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和财政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附件7的格式和要求提出第二批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清算和资金需求报告,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培训工作进展情况、资金结余情况和资金需求申请,制订当年第二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批后拨付第二批资金。
  (十)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按以下方法对本地区上年度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结余部分滚存用于下年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清算后资金结余金额(元)=A+B+C-D。
  A代表历年结余的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和省级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补助资金;B代表上年度省下拨的第一批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C代表上年度省下拨的第二批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D代表上年度本地实际支出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总额。
  财政省直管县资金清算和资金需求报告,经市同意后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地级以上市资金清算和资金需求报告包含财政省直管县资金清算和资金需求数据。
  三、培训协议签订
  (十一)符合条件的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学员参加免费培训和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先与培训所在地的县级或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结合企业岗位技能需求,委托符合条件的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免费培训,由受委托的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与县级或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内容应包括培训项目类别、培训规模、培训承诺、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每年年底签订下年度培训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培训协议规范文本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订。
  (十二)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的培训教育机构应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或者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并具备培训条件(具体条件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职业(技工)院校、职业训练中心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
  (十三)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3.具有适应实施培训项目需要的教学师资、培训场地、设备设施;
  4.组织初级工以上级别的项目培训;
  5.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四)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的行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社会组织资质;
  2.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3.具有或依托会员单位配备适应实施培训项目需要的教学师资、培训场地、设备设施;
  4.组织初级工以上级别的项目培训;
  5.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组织管理
  (十五)凡按粤财社〔2014〕128号文规定使用中央和省下拨的专项资金组织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项目,其相关信息必须录入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各地级以上市及财政省直管县必须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递交资金申请。各地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含本级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资金)开展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项目,相关信息应与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对接,防止个人、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重复申领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十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和服务网络的作用,大力开展劳动力培训需求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劳动者想学什么、企业需要什么技能劳动力、培训资源能否满足劳动力和企业需求等情况,结合年度培训资金预算,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计划。
  (十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产业发展和劳动者培训需求,加大职业开发和考评员培养力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监管,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十八)各地要按照粤财社〔2014〕128号文规定,指定专门机构受理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报,设置业务办理窗口,制作和发放直观易懂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报指南,及时将申报流程、受理机构、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为申请人申报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提供便捷服务。
  (十九)各地要建立常态化政策宣传机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向劳动者派送政策宣传手册,组织力量深入工厂、社区等劳动力集中的区域宣讲政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宣传政策,通过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向劳动者推送政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 系 人:程宏水
  电    话:020-83336189;83332209(fax) 
  电子邮箱:rstngc@163.com
  省 财 政 厅
  联 系 人:简  单
  电    话:020-83170231;83170935(fax)
  电子邮箱:8317023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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