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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
发布时间: 2013-04-24 10:04:52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1月起,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65元,每人每月提高10元,提高部分每人每月由省财政负担50%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25%元。省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财政补贴资金安排,从今年4月起按照新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并补发今年1-3月的差额。

    目前我区按新标准发放待遇以及补发等工作已准备就绪,全区20827名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将受惠于此。据计算,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使城乡居保基金月支出增加近21万元,区财政为此每月增加负担5万多元

    

 

                                                    开发区社保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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